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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光权的法律规定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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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关于采光权受侵害的具体赔偿金额计算方法,仅一些城市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有所涉及,例如《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违法建设和处于新建建筑高度二倍水平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补偿。日照时间计算办法由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定。”
采光权赔偿标准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在审判实践中,目前有两种计算公式,均是以《规范》规定的标准作为计算基础。 1、一种计算方式是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 2、另一种计算方式是按照不同时间段确定赔偿数额,依据《规范》的规定,将遮挡采光的时间,以不同时间段确定一个赔偿单位,通常低于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大于高出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高于国家标准的作一次性补偿;低于国家标准的计算赔偿数额:赔偿单位(元/平方米)×居室或客厅面积(平方米)。
一、采光权的法律规定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现阶段一般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关于采光权有这些规定: 《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二、侵犯采光权该如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近年来,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2007年10月1日起,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目前,就侵犯采光权还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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