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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光权的法律规定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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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侵权的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行为符合采光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且构成对被侵害方的实质性损害。笔者认为,具备以下条件即构成对采光权的实质性侵害: (1)存在侵害行为,即侵害人实施的使不动产相邻人基于其对不动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权而应获得的日照之利益受损的行为。这里的侵害行为不要求一定是非法行为,只要造成他人基于采光权而应享有的合法利益受损即可。 (2)发生侵害结果,采光权侵害必须以一定的损害结果为必要,否则无法对损害赔偿进行具体量化和测算。侵害结果可以是身心伤害,也可以是财产损失。而被侵害的采光权,必须是基于合法占有、使用而拥有的正当权利,即失去此权利将无法正常生活。 (3)侵害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主体的采光权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侵害结果须由该侵害行为引起,没有该侵害行为就无该损害结果。此外,在建筑物得到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由于该建筑物属于合法,如果仍然对相邻人造成损害,若损害较为轻微,相邻人应该有义务予以容忍。换言之,即使是合法建筑,如果遮挡行为给相邻人的日常生活带来较大影响,对受害方造成实质性损害的,仍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犯采光权赔偿的法律依据和标准通风、采光和是衡量一个人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在现代都市,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 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对通风、采光和日照的问题作进一步规定。《物权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2001年7月31日,建设部颁布《建筑采光设计标准》;2002年8月30日,建设部专门就房屋建筑部分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2年3月1日,建设部发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按照该规范规定,旧区改造住宅日照标准按照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执行。 受害人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他房屋贬值费、电费增加的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
从维权主体而言,房屋出售前的房屋开发商,房屋所有权人或虽未取得房产证但已经完成付款的购房人,房屋的承租人均可以作为采光权维权主体。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造成侵权的建筑物是否获得行政部门的审批不是决定该建筑物所处位置及高度构成对业主侵犯采光权的法律要件。业主采光受到实质影响才是业主被侵犯采光权的关键。采光权侵犯的认定往往由于专业知识的问题需要实施专业鉴定。 两栋房屋建筑是否属于同一项目不是决定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但是对于同时开工建设的两栋建筑物或业主在购买涉案建筑物时已经产生遮挡效果的建筑物已经存在的,产生的一栋对另一栋阳光的遮挡,因为业主在入住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存在,因此不能构成对采光权的侵害。 以上就是“2019采光权赔偿的法律规定”的全部内容,物权法对采光权是有明文规定的,所以住房设计师还有施工单位一定要知道这些要求,要是采光达不到标准可是会吃官司的,在赚钱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消费者的权益。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ask.com,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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