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影响、救助的原则,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护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征的法官、检察官、调查人员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影响、救济政策,坚持教育、惩罚的原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适用情况的规定。公开审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报道。但是,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名誉,避免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另外,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尚处于成长、发育状态,思想不稳定,容易受外界的影响,人民法院对于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于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1、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确已发生,而且危害社会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的程度,也就是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并需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97人已浏览
1,469人已浏览
2,326人已浏览
87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