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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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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捕就是逮捕,对于逮捕一般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的拘留,可能会判刑,如果发现逮捕人没有犯罪事实就会被释放,但不会有相关赔偿,因为是协助调查案件。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适用情况的规定。公开审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报道。但是,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名誉,避免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另外,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尚处于成长、发育状态,思想不稳定,容易受外界的影响,人民法院对于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于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有下列规定: 1、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者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有权起诉法官、检察官和调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 2、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释放、终止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有权要求终止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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