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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犯罪预备行为由于尚未着手实行犯罪,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因此《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
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遵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简记从、减、免)。显然,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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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相比,除处罚。虽然犯罪预备行为并没有直接侵犯犯罪对象,但已经使犯罪对象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此也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犯罪预备行为尚未开始实施,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因此《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案例】被告人林某曾向有关部门举报被害人孙某非法行医事件,引起不满。2007年9月4日晚,被告人林某酒后携带火柴和汽油来到被害人孙某居住地,希望对被害人孙某居住的房屋实施放火行为。当被告人林站在房屋东侧的简易仓库上,准备爬到房屋顶部时,被告人因踩破仓库的瓦片从简易仓库顶部掉下来而离开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过程中无异议,有物证汽油、火柴、被害人孙的陈述、证人孙某某、梁某某的证言、现场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判决】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对被害人的举报行为不满,于是携带火柴、汽油作案工具,欲将被害人的房屋放火焚烧,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应当支持被告人林犯放火罪的事实和成立。被告人林某应当依法处罚。被告志以外的原因,被告人林某未开始点燃他人住宅,为犯罪做准备,可依法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一审人林某在一审宣判后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看看具体的情况。犯罪准备也被称为准备犯罪。这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和创造条件的行为。故意犯罪中介机构处于犯罪决心开始犯罪之间的阶段。在这个阶段,犯罪者在主观方面有直接的犯罪意图。《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准备行为尚未开始犯罪,没有实际造成社会伤害,刑法还规定,预备犯可以比既遂犯更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犯罪预备可能要受刑事处罚。法律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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