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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门窗属于房屋的一部分,卖家无权拆除。你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该房屋,该房屋包括房屋主体及其附属物,门窗就是附属物,是房子的一部分,包...
一定要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明确总房款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付款条件、贷款方式等相关内容。一般情况下,在约定时,买家可以以房屋总价的10%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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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即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同时总则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1、合同对交易价格约定不明确时,应该对约定不明确的条款进行修改变更,或者协商进行补充、订立补充协议。 2、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一般而言,买房约定了交房时间,到了约定时间不交房的行为不算欺诈,属于违约行为。如果说对方明明知道该房屋根本无法交付的情形下,仍然订立合同,那么属于欺诈行为。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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