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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什么区别

2021-11-20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指一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其诚实信用原则所履行的义务,造成合同未成立、撤销或无效给另一方信任利益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后果。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发生时间不同。合同缔结阶段发生过失责任,合同有效成立后发生违约责任。 第二,性质不同。缔约中的过失责任是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一方的过失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金额等。 三、赔偿范围不同。缔约中的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任利益损失,以恢复以前的状态;违约责任赔偿当事人的期望利益损失,目的是达到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中的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 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原则上,违约责任造成的损失赔偿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应预见的违约造成的损失;在缔约过失责任中没有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协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3)有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五百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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