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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7日内,有权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亦有边界,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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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了,消费者采用网络购物的方式购买商品的,有权在收到商品的七天内无理由退货,但是订做的物品,生鲜,在线下载,报纸、期刊等产品因为性质特殊,是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原则的。除此之外如果购买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特殊产品也不适用该原则。经营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的七天内将价款返还给消费者。 如果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消费者自行承担退回商品的运费。退换货时,消费者应当不拆除商品的标签,保证商品是完好的。 也就是要保持商品原有的品质、功能,消费者打开包装查验商品的或者为确认商品进行合理的调试也视为商品完好。 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的也适用上述退换货规则,消费者在签收商品后的七天内退换货,原则上要自己承担运费,因质量问题产生的退换货邮费由卖家承担。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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