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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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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民诉法对合并审理的规定过于原则,加之一些审判人员片面理解,时常出现应当合并审理的案件却分别审理,造成重复诉讼,加重了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讼累,也不利于全面、彻底、公正地解决纠纷;而有的不应当合并审理的案件却被生拉硬扯在同一个程序中进行审理,致使法律关系复杂化,案件审理旷日持久,难下决断,或者囫囵吞枣,盲目下判,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并审理可分为两种情况,即主体合并与客体合并。所谓主体,是指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应诉的当事人,因此,主体合并就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及以及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这就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合并审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把几个有牵连的案件合并成一个案件进行审理。 应当合并审理的情形 1、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之诉。每个独立之诉包含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三要素。 2、各独立之诉在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3、具有相关联的各独立之诉均属民事案件,均由同一法院管辖。 4、一个独立之诉起诉到法院后,其他独立之诉的主体向同一法院主张要求一并处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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