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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
一、外地人才引进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或者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人员。 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女性35周岁。 3、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三级或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 二、留学回国人才引进 在国外、境外取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三、应届毕业生人才落户 1、就读时将户口迁到外地学校,毕业后拟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回。 2、就读时将户口迁入学校、毕业后拟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到苏州市区。 3、就读时未将户口迁入学校、毕业后拟从原籍地迁到苏州市区。 四、组织调动 江苏省、苏州市委组织部门同意调动的人员。 五、驻苏省部属事业单位 1、在国外、境外取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登记一级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人员。 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职业技能登记二级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女性35周岁。 4、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三级或者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被市区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5、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业未婚子女。
一。立案前,积极追讨审判实践证明,破产还债程序的引起,绝大多数是由债务人即破产企业自己申请引起的。每一个破产企业在向法院申请立案前,都经过了充分的协商、酝酿阶段。破产企业申请破产,不是一时心血来潮,而是往往数月、甚至几年前就有了破产意念。所以,有破产计划的企业,应紧紧抓住破产申请准备阶段,加大债权清收力度,这时企业没有破产负担,债务人也没有借破产逃废债务的念头,应该是追讨债权的大好时机。二。立案后,依法追讨立案后,按照破产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想方设法调动业务人员的积极性,由业务经办人员提供线索,对于数额较大的债权,必要时由业务人员、清算人员、审判人员联合去债务人所在地。应不断更新观念,催收债权不以回收现金为唯一途径,大胆尝试以物抵债,只要有变现价值的物品,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或是无形资产(如商标使用权等),在合理作价的基础上,折价清收,以防错过清收时机。三。结合职能部门,加大清收力度破产企业的债权大多数是在业务往来中正常形成的,但也有少数债权,系经办人员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致使债权长期得不到回收,甚至内外勾结,吃里扒外,出卖企业利益,中饱私囊。对于这类债权,首先要做好经办人员的思想工作,使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如能端正态度,澄清认识,积极配合,落实债权,可既往不究;如执迷不悟,强词夺理,消极应付,蒙混过关,可按职责范围移送公安、检察、纪检、监察等部门,如对拒不交待债务人下落的经办人员,可按诈骗嫌疑交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等。四。聘用律师或中介机构人员专门清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同意,清算组可以聘用律师或者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追收债权。”专业人员清收的优点是思路清晰,经验丰富,方法得当。在实践中,聘用律师或中介机构人员清收债权,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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