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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及其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怎么处罚

2022-03-07
国有企业及其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处分:(一)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四)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六)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逃匿的;(八)其他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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