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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相...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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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员工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国家利益受到特别严重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定金行为,造成国家利益严重损失的,按定金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既遂的,相应的处罚标准是: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属结果犯,只有造成国有公司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成立条件: 1、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主体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2、主观上表现为间接故意或过失; 3、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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