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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
人身损害误工费固定标准=误工收入(日/月/年)x误工时间。误工时间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误工收入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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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为大家解答人身损坏误工费: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入给予的赔偿。误工费的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之一,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误工费固定标准: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不能举证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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