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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执行庭不执行法院判决该怎么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07条:“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
执行案件一般应在6个月内结案。建议:1、多与执行人沟通,看是否有裁定暂停执行,法院院长是否批准延长执行,询问执行缓慢的原因,尽量与执行人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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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确定案件性质,确定案件罪名,根据此罪名确定是否可能判死刑。所有规定的死刑处罚的刑法罪名,只要触犯了,都存在被判处死刑的可能。之所以说存在可能,而不是绝对的,是因为有量刑情节。最终宣告是死刑,死缓,还是更轻一点的处罚,都要取决于量刑情节。罪名前提,也是基础。 其次、案件情节,确定量刑情节,根据此情节确定是否必须立即执行。这里所说的量刑情节是指犯罪手段,造成的危害结果。如果犯罪手段非常残忍,社会危害后果非常严重,那量刑就会向死刑立即执行方向去,如果犯罪手段不是很残忍,社会危害后果不是非常严重,那么就可能不向死刑立即执行方向去,而是向死缓方向偏。
1、其他法院查封也是合法的。这种情况属于轮候查封。轮候查封就是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因此,本案中,其他法院就同一房屋进行查封是合法的。 2、关于申请拍卖事宜,是由谁申请谁缴纳评估拍卖费用的,这个是没有问题的。虽然您查封了该房产,但是首先由先执行债权人进行评估拍卖,因此,法官说法是正确的。轮候查封的目的只是在拍卖后有剩余价值的前提下才有实际意义。 3、因为不同的案件,如果是轮候查封,最终是按照先后顺序进行的,您不能申请将案子移交您申请查封的法院。 4、查封就是财产保全的一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5、到了执行阶段,律师的作用并不大,您可以与执行法院沟通,如果执行法院不予理会,您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关于法院执行没有钱怎么办的回答为一般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获得新的财产或法院掌握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方可恢复执行,作为申请执行人,要积极收集相关线索提供给承办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另外该规定第104条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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