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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将买卖国家机关印章视为缓刑情节?

2024-11-20
伪造、变造、贩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未获得授权或未经许可进行非法制作、篡改变造、销售国家机关核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文、证明文件及印章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这项犯罪行为对直接且特定的保护对象——国家机关在各个领域、各个层面进行有效治理活动的日常秩序、公信力以及权威性——造成了侵犯。国家机关通过正式方式制定及签发的公文、使用的法定印章及证件被视为维持其社会职责、行使公共权力的必要手段与凭证。 任何类型、任意力度的伪造、变造、倒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等违法行为都会干扰和破坏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并损害其声誉,严重破坏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秩序。 在触犯伪造、变造、倒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嫌疑人方面,适用缓刑裁决是极为罕见甚至几乎不可能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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