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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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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无因管理是指不受他人委托,不承担法律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大陆法民法债务的发生依据之一。构成条件:(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没有受到本人的委托;(2)管理人员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他人财产或事务的管理、保护、利用、改进、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员是否受益,他们不问;(3)管理者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是为他人谋利或避免损害他人利益。没有这个要求的人不是无因管理。根据mainlandChina法国民法的规定,无因管理事实将导致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本人负有赔偿费用,赔偿管理人损失
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适当管理,应及时保护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为本人。经理通常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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