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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证责任是指原、被告等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事实,在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的情况下,由谁承担败诉责任。 2、承担这个责任的当事人首先负有...
如果被申请行政复议那么就说明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同意,存在错误,这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那么就是要被申请人承担其决定没有错误证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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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需要鉴定的事项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四十条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举证责任,又称举证必备。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的提出证据的义务。根据现代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举证责任根据证明对象由双方当事人分担,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也就是说,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负有举证的责任。那么申请人是否就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事实负举证的责任呢? 甄律师:从申请人方面来讲,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申请人的一种主观认识,是申请人的单方面判断。只要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要件,申请人并不需要就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至于是不是存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那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实体审查之后才能确定。换句话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不是真的受到侵害,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审查之后做出的结论,这是行政复议机关自身的职责,不应当让申请人负举证责任。 甄律师: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既要审查其合法性,又要审查其适当性,而不能拘泥于申请人要求审查的内容。具体来讲,不能因为申请人没有指出具体行政行为实际存在的问题,就将本来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简单维持。附件相关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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