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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犯罪中的兜底条款因为法律一经制定出来,因为其固定性而就具有了相对的滞后性,况且法律制定者受主观认识能力等方面的局限,也无法准确预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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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稿保留了一审稿第(一)(二)(四)项所列举的“擅自插入链接、强制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网络产品或服务”,以及“恶意对他人合法网络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并在措辞上作了些微调。同时,删除了一审稿第(三)项“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或者说将其合并到第(一)项“擅自插入链接强制目标跳转”中。有意思的是,此处的“恶意不兼容”,以及“强迫用户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质上也是二审稿拟予删除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现行法第十二条“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情形。“恶意不兼容”以及“强迫用户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条款,能否顺利保留,是否会受“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条款被删的影响,有待观察。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兜底条款是哪条的回答也就这么多,希望对你管用。
竞业禁止是对职工择业权的一种限制,一般包括以下主要特征: 1、原单位具有合法有效的商业秘密存在; 2、竞业禁止的接触对象应是原企业的职员,且该职员知悉、掌握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非一般职员。具体包括: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监事、经理等;企业的技术人员;其他人员,如销售人员、部门经理、档案管理人员等。 3、新企业与原企业必须是从事相同行业、具有竞争关系,只生产经营同类产品而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不形成竞业禁止的前提条件。 4、竞业禁止限制时间应具有合理性,一般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 5、竞业禁止期间单位应给付职员合理的补偿费用。本案中,余斌的行为符合竞业禁止的特征,违反了竞业禁止条款约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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