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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遗嘱 立遗嘱人×××,男,××岁,××市人,现住××路××号。 我在重病中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坐落在××省××市××街××号的房产×栋×间遗留给我的妻子×××。 储蓄在××省××市××储蓄所的定期(或活期)存款×元遗留给我的女儿×××。 其余财产:××(财产名称)全部遗留给我的儿子×××。 本遗嘱委托×××(现住××省××市××街××号)执行。 本遗嘱制作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收执,一份交×××收执,一份由×××公证处保存。 立遗嘱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立遗嘱时,立遗嘱人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将自己个人所有的财产指定给他人继承,一般可通过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等方式订立。
当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不同的遗嘱时,应区别情况确定各遗嘱的效力: 一、要对各个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或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如果仅有一份遗嘱有效,按照遗嘱继承处理。还有其他遗产的,其他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二、如果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效的遗嘱,其遗嘱内容不相抵触的,则各个遗嘱分别发生其效力,遗嘱执行人应按各个遗嘱内容执行。 三、如果两个以上有效遗嘱的内容互相抵触,则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有公证遗嘱的,公证遗嘱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按照公证遗嘱进行处理;在没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订立在后的遗嘱效力优于订立在前的遗嘱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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