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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第一,双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离婚后财产分配发生纠纷。二是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离...
在结婚前,如果其中一方已经购买了房屋并独自承担了房屋贷款,而双方在婚姻持续期间已经就个人和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做出了明确约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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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 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 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2.如果同居期间经济混同,双方对共同购置的财产有争议,首先要看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有没有对该财产进行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会按照一般共有关系来处理,视为按份共有。 分配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来确定具体的份额。 3.同居期间涉及到的财产,一定要明确好其用途和性质,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发票、转账记录等,才能在日后出现纠纷时捍卫自己的权利。
问: 我出生于1966年,1993年从襄阳北路动迁至浦北路一室半户,1995年结婚,婚后由于种种原因住在妻子家中,后父亲抱怨对他关心过少,我与妻子搬回家中与他同住,但父亲又嫌我们妨碍了他的生活,于98年底产生矛盾,被迫离开原住处。六年以后,父亲突然向法院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我才知道我不是父母亲生的真相,我对母亲的感情非常深厚,但可惜她在1983年就过世了。父亲几次三番地伤害我的感情,对此我也无话可说了,因此也同意与他解除收养关系。 他同时要求我将户口迁出浦北路,我要求将浦北路的房子一分为二(可售公房之使用权房),对方提出要赡养费还不知道是抚养费,请问是否合理?我是否有权要求分割房屋?法官为什么要我拿我妻子的房产证和户口簿给他看?我们结婚后双方的户口及房屋状态都在各自的位置,没有变动过,我妻子又没有参与浦北路的分割。另外,我父亲有自己的退休工资,他有权利要求抚养费和赡养费吗? 答: 因为养父对你尽了抚养义务,如果因你虐待或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你应该偿还抚养费。如果非因上述原因解除收养关系的,你对缺乏生活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应当给付生活费。你对此房屋有居住权。如果搬出,可以获得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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