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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家庭户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的土地,由于城镇住宅大多是房地产开发商建造的楼房故一般住户不涉及宅基地概念,现今的宅基地主要指农村宅基地。包...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集体依法无偿划拨给农户建房的,农民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是不能作为个人财产处分的。 《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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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的土地,农村集体拥有所有权,(其实也就是国家拥有所有权),依法取得宅基地的集体成员取得土地使用权。 我们国家的土地政策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
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有关法律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一部分,集体土地可以分为农业用地与农村建设用地,而宅基地属于农村建设用地部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权原则上禁止转让。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 该法第63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因此有学者认为: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几乎成为不可能。居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因而不具有可交易性,当然不能参与市场流转。本意就是为了防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冲击房地产市场。其所谓的冲击房地产市场,实质上就是打破政府对房地产一级市场的垄断,直接危及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既得利益,而这种利益习惯性地被称之为国家利益。因此,在现有的条件下,农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所有权的主体不容讨论,就连其使用权的商品性定位也是值得探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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