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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开展监察工作,可以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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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开展监察工作,可以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对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及时报告并登记备案。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并登记备案。
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三)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五)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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