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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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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并没有规定可变更合同,合同是否变更,关键在于当事人,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内容,是一个主观性性的事情,法律无法从客观上进行规定约束。《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的期间是1年。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有: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律规定第三人不得主张撤销合同。但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必须作为原告起诉。因此,第三人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特别是原告的资格。【辟谣】可撤销合同无效?真相:不是分析:无效合同是由于合同已经成立但缺乏相关条件,导致合同无效;可撤销合同属于合同因缺乏一定的生效要件,但是否有效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从而保证合同如何处理。【提醒】可以主张撤销合同的情况有哪些?可以主张撤销合同的情况如下:1。欺诈是指一方故意欺骗他人,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2、胁迫是指一方直接以物质或精神强制强迫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即行为人以对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以对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3、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合同的重要内容有错误认识,并根据错误认识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大多是由于自身的过错,对行为的性质、对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合同内容的误解,导致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4、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这是一方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基本民法原则,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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