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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调解后不可以追加赔偿,调解是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情形下进行的,不可以反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2》...
由于单位没有缴纳保险费用,所以工伤保险的一切赔偿都有单位承担。单位承担之后不能向第三者追偿。但是根据这个司法解释由受害人可以提出向第三人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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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既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也享有因侵权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用人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工伤赔偿后,对于工伤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中重复赔偿的项目,如果劳动者尚未向第三人索赔且用人单位已经实际支付的,用人单位享有追偿权。对两种赔偿中的兼得赔偿项目、专属赔偿项目,用人单位不享有追偿权。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无责任补偿原则,即发生工伤,不管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有损害结果,就应认定为工伤。员工凡属意外疏忽,即使是违反企业的操作规程或行为,对负伤、致残、死亡负有责任或过错,只要不是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单位和保险支付工伤待遇后还有追偿造成工伤事故责任人的权利,除了非本单位的第三人侵权以外。
工伤赔偿后不能追偿。如果工伤事故是由外部暴力引起的,事故有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基于侵权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另一种是基于劳动合同的工伤保险赔偿法律关系。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受害者及其近亲属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即工伤赔偿和损害赔偿。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未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劳动者进行工伤赔偿。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向侵权人行使,用人单位无权行使。如果用人单位能行使所谓的追偿权,实际上是剥夺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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