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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当事人未按要求参加诉讼,是否发回重审?

2024-12-14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章的具体要求,在案件中必须共同参与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如果因无法归咎于他们自身或其诉讼代理者的原因未能实际参与诉讼,仍然有权利向法院发起再审请求。在此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做出了详细的说明与解释。根据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未能实际参与到诉讼中来,人民法院应按照民法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具体程序,依法告知并催促其尽快参加诉讼。同时,当事人也有权就此问题向法院提交追加申请。面对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将进行深入的审核。若申请理由不能充分支持其主张,则裁定驳回;反之,如申请理由确实充分,则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获准加入的当事人参加到诉讼中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八项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九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是,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如果人民法院因前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并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在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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