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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发回重审阶段,按一审程序审理,原告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增加诉讼请求,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二审发回重审的诉讼程...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56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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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可以增加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及第三人等。诉讼参加人是诉讼当事人及相关的诉讼代表人。民诉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表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已经原审庭审质证,在重审阶段需要重新举证、质证,未经重新举证、质证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如果仅就重审阶段新补充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则不属于对全案重新审判,充其量只能称之为“补充审理”,违背了重审制度设置的初衷。 2.如果不进行全面的重新举证、质证,就相当于新合议庭要完全依赖于对卷宗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而不是依赖于重审时的庭审信息,显然违背了立法原意。 3.要保证案件审判程序的公正合理,就必须保障其在诉讼过程中有充分的参与机会,能够对案件裁判结果施加有效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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