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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股东未实际出资债务连带责任规定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1、是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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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以及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本案虽是个人出资,也可参照此规定执行。供应公司没有自有资产,所以其民事责任应由虚假出资的股东承担。从程序上说,债权人完全可以直接起诉虚假出资的股东。
2014年3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实施,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由原来的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注册资本没有最低限额的要求。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是指股东在公司注册时可以不实际缴纳或只实际缴纳部分认缴的注册资本,剩余部分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无论是实收还是认缴,股东都必须对自己的出资承担足额到位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三)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出资不实的其他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公司章程缴纳足额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定价的,交付出资的发起人应当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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