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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回避是可以的,不过需要具备法定的条件:(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
应该是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并且是书面提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五百七十七条审判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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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章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享有申请回避权。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刑事案件回避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说明》:第二十三条审判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的(二)本人或其近亲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的;(四)与本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人员及机构,不得参与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刑事回避制度起源于古罗马的“自然正义”原则,历来被称为公正司法的“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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