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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
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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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校校舍、教学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定期组织教育、建设、消防等有关部门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排查、鉴定,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学校应当加强校舍、教学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的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国务院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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