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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者对于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的行为,不宜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而只能有以下几种解决办法: 第一,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向检察机关申...
控告者对于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的行为,不宜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而只能有以下几种解决办法: 第一,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向检察机关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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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者对于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的行为,不宜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而只能有以下几种解决办法: 第一,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向检察机关申诉,要求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立案; 第三,直接向法院起诉对方构成犯罪。
控告人不应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诉讼,但只能有以下解决方案:一是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二是向检察机关投诉,要求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三是直接向法院起诉对方构成犯罪;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有两种救济途径,一种是获得不立案的书面通知后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另一种是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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