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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参考以下规定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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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包括以下这些: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资格认定行为。 (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包括以下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 一是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二是对民事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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