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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农产品生产者进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监督其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推进农业标...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国家明令禁止、淘汰和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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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从事生产活动,保证其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生产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三)违反国家关于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收获、捕捞、屠宰农产品;(四)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储存;(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销售的下列农产品进行包装:(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二)国家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应当进行包装的农产品。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包装。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存、运输、销售和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农产品包装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农产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当立即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并报告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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