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具有下...
在司法实践中,目前抽逃注册资本的方式主要有: 1、公司验资注册后,将货币出资用于偿还股东个人债务或他人个人债务,这常常表现为发起人或股东用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第三十六条【股东不得撤回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修订) 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12月27日) 第二十四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予以处罚。
“抽逃出资行为的主体为公司发起人和股东,抽逃出资行为是一种故意的行为。对抽逃出资行为的客观方面,可以从行为的时间及方式两点上把握:抽逃出资行为只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逃出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抽逃资金必须是投资者所为; 2、必须是投资者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 3、投资者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进行恰当的帐务处理; 4、投资者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 5、由于投资者的行为,被投资企业的债权人利益受损(其债权被担保程度降低)而无法得知。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3人已浏览
225人已浏览
123人已浏览
21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