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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应根据质物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方式; 对于动产可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对于权利证书,可采取兑...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清偿的,质权人应当根据质物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方式行使质权,动产可以折价、拍卖或者出售;对于权利证书,可以通过兑现、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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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1、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与质押人协商,将质押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质权人可以对该质押财产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进行优先受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债权抵押】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有哪些处理方式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以哪些方式处理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8日以法释[2000]44号作出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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