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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小游园及街道和广场的绿地;(二)居住区绿地,指居民住宅区内除居住区公园和行道树外的绿地;(三...
城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将绿化费用纳入项目投资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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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城市树木。因建设或其他活动确需砍伐或移植城市树木十株以下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十株及其以上的,应当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砍伐或移植城市树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建设单位处以该绿化工程设计费或绿化工程承包价款总额5—10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处1000—10000元的罚款。由于过错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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