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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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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三)受贿案(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绝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于2015年7月6日通过 法释〔2015〕16日)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如下解释: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有执行义务的人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第二条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相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或者毁灭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方式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阻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产、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阻碍执行,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执行人员,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损坏、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等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执行公务证件,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给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有执行义务的人拒绝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自诉人可以在宣告判决前与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第五条拒不执行判决或者裁定刑事案件的,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六条拒不执行判决或者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第七条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等判决或者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第八条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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