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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执行裁定罪有哪些司法解释

2021-12-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绝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于2015年7月6日通过 法释〔2015〕16日)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如下解释: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有执行义务的人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第二条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相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或者毁灭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方式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阻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产、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阻碍执行,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执行人员,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损坏、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等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执行公务证件,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给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有执行义务的人拒绝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自诉人可以在宣告判决前与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第五条拒不执行判决或者裁定刑事案件的,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六条拒不执行判决或者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第七条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等判决或者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第八条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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