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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元性。公共管理自然环境是各种各样的,是多层面、多构造的、是比较复杂的。 2、限制性。公共管理只有在公共管理自然环境所给予的室内空间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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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没有数量的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是主体要件:行为人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二是主观要件: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三是客体要件:犯罪行为侵害的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四是客观要件: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要件的有机统一形成犯罪构成。
你所提问的环境监管失职罪主观要件如下: 本罪的主观上是过失,也不能排除放任的间接故意的存在。如明知有关单位排放污水、废气或固体废料的行为违反环境保护法,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危及公私财产或人身安全,但严重不负责任,不采取任何措施予以制止,而是采取放任的态度,以致产生严重后果。行为人主观上显然属于放任的间接故意,而非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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