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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离婚的地方是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2、《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双方同意,协议离婚,持户口本、身份证以及离婚协议书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夫妻争议,诉讼离婚,提出起诉的一方持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及财产证明去对方户口所在地基层法院立案即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办理离婚登记。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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