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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中间人在知情的情况下参与非法集资,则违反法律。不知情参与非法集资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能一概而论。共同犯罪需要根据各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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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明知道是非法集资的,而介绍客户的,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公司实施的合同诈骗和非法集资行为,应当由公司及相应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关于介绍人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在公司实施合同诈骗和非法集资行为过程中,介绍人是否知情、是否协助老板实施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介绍人不知情,则介绍人不承担责任;如果介绍人知情、并且协助公司实施前述违法行为,则介绍人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有多种形式,其中一种较为常见的形式,是通过中间人去发布信息,宣传动员亲友等人参与集资,中间人从中牟取提成或中介费。中间人的共同犯罪处理应注意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形: 一、中间人和上线共同构成犯罪的情形。如中间人乙明知甲非法集资,受甲委托帮助甲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或者主动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交予甲。不论其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甲的名义,也不论其是否从中牟利,因为其主观上和甲有共同非法集资的故意,客观上帮助甲实施了非法集资的行为,都和甲共同构成犯罪。 根据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变化,又可分为四种情况:(1)乙和甲都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则两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2)乙和甲都具有集资诈骗的故意,则两者构成集资诈骗共同犯罪;(3)甲开始时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后来犯意转变为集资诈骗,而乙对此并不明知,此时甲构成集资诈骗罪,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甲没有集资诈骗的故意,在让乙退钱给下线时,该乙私自截留资金占为已有,而甲并不明知,则乙构成集资诈骗罪,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中间人单独构成犯罪的情形。如乙以自己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而以更高利息放贷予甲,以赚取利息差,则中间人乙独立于甲之外单独构成犯罪,此种情形有三:(1)乙只是吸金转贷,并无挥霍、截留行为,按承诺支付下线本息,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乙在吸金过程中,将部分吸收的资金用于挥霍或者截留隐匿、占为已有,最终造成下线资金亏空,此时其主观故意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对其应定集资诈骗罪;(3)在甲将资金返还给中间人乙时,乙私自截留、占为已有,不再返还给自己的下线,此时其主观故意亦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对其应定集资诈骗罪。 三、中间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例如乙与甲熟识,若借钱给甲,甲乐于接受并给付高息,丙、丁等和甲不熟识,若借钱给甲,甲不乐于接受或虽接受但只给付低息。于是,丙、丁等委托乙以乙的名义将自己的资金放贷予甲,丙、丁等与乙约定乙不担风险,不打借条,甲只知乙,并不知丙、丁等。如果乙自始至终没有从中牟利,由于其和甲没有共同非法集资的故意,而乙本身亦没有单独非法集资的故意,丙、丁等也明确指定钱是放贷给甲的,对乙的行为不应定罪处罚。当然,如果乙虽答应丙、丁等不赚利息差,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从中赚取了利息差,或者将资金截留、隐匿,那么此时,就变成了前文分析的相关情形,应根据乙的具体行为对其定罪处罚。
非法集资在实践中可能会触及到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另一个是集资诈骗罪。 犯非法集资罪的主要负责人要承担主要法律责任,将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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