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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运前检验机构及其关联机构不能申请或者代理申请供货商注册登记,不能从事废物原料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决定。收货人未按时提交延续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可以认定为不符合注册登记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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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收货人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进口经营资质的加工利用企业;(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基础设施,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检测能力;(三)熟悉并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固体废物管理的及相关标准;(四)具有对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及加工利用的措施和能力,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废物原料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撤销其注册登记:(一)输出的废物原料环保项目严重不合格的;(二)输出的废物原料应当退运,供货商不配合收货人退运的;(三)输出的废物原料应当退运,自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环保项目不合格证明之日起6个月内,因供货商原因未将废物原料退运出境的;(四)将已退运的不合格废物原料再次运抵中国大陆地区的;(五)将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注册登记编号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六)提供虚假材料,包括提供虚假入境证明文件的;(七)输出废物原料时存在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的;(八)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九)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超出业务范围供货的;(十)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供货商或者其关联机构从事装运前检验的;(十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和现场核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与决定期限内,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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