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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是怎样的

2022-04-28
烟台市物价局 烟台市财政局 文件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烟价〔2008〕40号 关于调整我市征地地面附着物 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我市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意见,已经省物价局、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鲁价费发〔2008〕40号文件批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是为创造我市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推动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疏导价格矛盾,保护被征地农民财产权益,规范价格行为的一项重要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各级价格、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高度重视。对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的意义和各项规定,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要利用多种形式公开各项补偿标准的调整情况,提高政策的透明度。 二、要做好政策调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注意把握好调整前后的政策衔接工作,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依法行政。 三、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此前已签定土地征收协议的,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规定执行。 四、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请及时向市物价、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反映。 附件:烟台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烟台市物价局烟台市财政局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烟台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 类别规格 补偿标准 备注 1 房屋 乱石基、砖石墙、钢筋混凝土预制或现浇平屋顶 260-320元/m2 1、仅限承包地内看护用房及临时建筑,其它房屋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补偿 乱石基、砖石墙、木结构斜坡瓦屋顶 190-280元/m2 2、表中面积系指建筑面积 乱石基、砖垛、坯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160-200元/m2 3、旧料归原主 乱石基、砖垛、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100-140元/m2 砖垛、苇箔、草顶简易平房 80-100元/m2 2 围墙 乱石基砖墙高2.5m(含)以上 90-110元/m2 按墙体长度计算 乱石基砖墙高2(含)-2.5m 80-100元/m 旧料归原主 乱石基砖墙高1.5-2m 70-80元/m 乱石基土坯墙高 40-50元/m 1.5-2.5m 3 畜禽舍 砖混结构 100-150元/m2 旧料归原主 简易结构 50-80元/m2 4 迁坟 棺木、拾骨、骨灰盒 300-500元/座 含其他费用 5 温室 钢、砼骨架、玻璃顶 60-100元/m2 1、表中面积系指占地面积 钢、砼骨架、塑料薄膜顶 40-60元/m2 2、旧料归原主 简易塑料薄膜棚 20-30元/m2 地棚(高度1米以内) 3-10元/m2 滴灌设备 1-1.5元/m2 供暖设备 3-5元/m2 6 小桥 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 1200-1500元/m2 按桥面面积计算 平坦石拱桥 1000-1300元/m2 石拱桥 1500-2000元/m2 7 涵洞 石盖板涵跨径1-2m 500-700元/m 按涵洞长度计算 石拱涵跨径1-4m 900-1800元/m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m 500-1500元/m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1.5-4m 900-1800元/m 8 台田石堰 乱石结构 60-80元/m2 按砌体侧面积计算 9 水渠水池 土筑水渠、水池(不含田间毛渠) 5-10元/m3 按挖土方体积计算 石彻水渠、水池 150-210元/m3 按砌体体积计算 砖彻水渠、水池 200-250元/m3 挖土方另计:5-10元/m3 10 水井 手压井 500元/眼 1、废、枯井按同类井补偿标准30-50%补偿 2、机井按井深分段计算补偿 3、旧料归原主 土井直径1.2m(不含) 110-140元/m 砖井(包括乱石井) 深5-10m直径1.5m 1700-3400元/眼 深10-20m直径2.5m 4800-6200元/眼 下管井 根据井管材料及直径:360-460元/m 机井深20-50m 160-210元/m 深50-100m 210-280元/m 深100-250m 280-360元/m 深250m以上 360-460元/m 11 电力通讯线路 低压线路 1200-1500元/杆 旧料归原主 通讯广播线路 1200-1500元/杆 12 鱼塘藕塘 土筑池塘 4200-14000元/亩 包括鱼苗、藕秧损失费及土石方工程费用等 砖砌池塘 石砌池塘 13 苹果 苗木 2-4元/株(移栽费) 指定植半年以内,苗木归原主 幼龄期 1950-3250元/亩 果园外零星果树补偿标准:幼龄期:30-50元/株初果期:150-180元/株盛果期:260-450元/株衰果期:220-100元/株树归原主 初果期 9750-18200元/亩 盛果期 16900-29250元/亩 衰果期 14300-6500元/亩 14 樱桃 苗木 2-4元/株(移栽费) 指定植半年以内,苗木归原主 幼龄期 1950-3250元/亩 果园外零星果树补偿标准:幼龄期:30-50元/株初果期:200-300元/株盛果期:280-520元/株衰果期:210-90元/株树归原主 初果期 13000-19500元/亩 盛果期 18200-33800元/亩 衰果期 13650-5850元/亩 15 葡萄 幼龄期 1000-3000元/亩 树归原主 初果期 3600-7200元/亩 盛果期 9800-18000元/亩 衰果期 6000-3600元/亩 16 其他果树 苗木 2-4元/株(移栽费) 指定植半年以内,苗木归原主 幼龄期 1950-3250元/亩 果园外零星果树补偿标准:幼龄期:30-50元/株初果期:200-300元/株盛果期:280-520元/株衰果期:210-90元/株树归原主 初果期 8450-16900元/亩 盛果期 14950-26000元/亩 衰果期 13650-5850元/亩 17 苗圃苗木 4000-8000元/亩 苗木归原主 18 蔬菜类 一类 3000-6500元/亩 西红柿、黄瓜、芸豆、辣椒 二类 2000-4000元/亩 大白菜、萝卜、大葱、芹菜、茄子 三类 1000-2800元/亩 土豆、芋头 19 大棚蔬菜类 一类 10000-15000元/亩 西红柿、黄瓜、韭菜、芸豆、辣椒 二类 5200-9500元/亩 茭瓜、茄子、芹菜 三类 3000-8000元/亩 香椿芽 20 乔木灌木类 胸径小于5CM(幼树、松柏树小于3CM) 3-4元/株(移栽费) 幼树归原主 胸径5-10CM(松柏树3-6CM) 30-40元/株 乔木系指用材林种,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山丘地区防护林,乔木补偿标准可提高40%-60%;特种用途林树木价格另议;树归原主 胸径10-20CM(松柏树6-10CM) 45-55元/株 胸径大于20CM(松柏树10CM)以上成材树 60元/株 一年以内灌木(每敦出条数10-20根计算) 3-6元/墩 一年以上灌木(每敦出条数10-20根计算) 4-7元/墩 21 桑树 树龄3年以内 1500-2500元/亩 树归原主 树龄3-5年 2500-3000元/亩 树龄5年以上 3000-5000元/亩 说明:1、粮食类按征地规定的年产值标准单季补偿。 2、建(构)筑物补偿费系指旧料损失、拆建人工费等。 3、果树类同一地块两类树种及不同树龄的,实行分别补偿。 4、其他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及青苗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认证,认证结果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5、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在本规定的补偿标准幅度内确定具体补偿标准,并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备案。 6、本规定实施前已签定土地征收协议的,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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