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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出版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权力摊派发行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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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期刊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本规定所称期刊业务范围包括办刊宗旨、文种。
期刊出版单位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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