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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假装生病、伪造假条、欺骗用人单位,那么就是违反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情况恶劣时用人单位不但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
如果劳动者伪造请假条,那么劳动者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开除劳动者。 病假工资及病休假,是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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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假装生病、伪造假条、欺骗用人单位,那么就是违反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情况恶劣时用人单位不但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同样,如果用人单位违法阻碍劳动者生病、就医、休假,并因此导致劳动者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视为用人单位违法在先,也应当对劳动者给予补偿。 劳动者因生病可休假就医是其法定权利,只要符合相关程序,用人单位就不能阻碍,而且在劳动者就医期间,用人单位也不得擅自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医疗期结束后可以从事其他岗位的,应当安排其他岗位。劳动合同只有在不能从事其他工作的情况下才能终止,否则视为非法终止。根据《企业职工生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应当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给予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给予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给予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给予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内按六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内按十二个月内的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内的病休时间。
如果劳动者请病假,用人单位不得和在医疗期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长期请事假,用人单位可以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来约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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