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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邀饮酒引猝死的赔偿责任的承担者是:如果共同饮酒人对伤亡情况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共同饮酒人无过错的,是由于喝酒...
1、相邀饮酒,一般而言属于社交方面的情谊行为,在法律上并无明文定性。但对相邀饮酒行为本身无法进行法律评价并不意味着饮酒人可以疏于饮酒后可能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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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酒驾引发伤亡的,共同饮酒人一般不需要担责。 2、事故的责任是由酒后开车引起的,不是饮酒引起的,当事人明知道自己饮酒了,还要开车,责任由自己承担。事故对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如果亲朋好友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以下情节,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第—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第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第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第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承揽人受伤一般是由承揽人自己对其损害承担责任,定作人只有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具有过失时,才会承担与其过失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他情形下的,如果发生了承揽人受伤,定作人对其损害都不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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