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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出现人员受伤,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024-12-04
对于交通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情况,是否会被判定有罪需依据具体的案情而定。若事故发生之后,相关责任人需承担起主要责任乃至全责时,该行为可能涉及到交通肇事罪的范畴,需按照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若责任人在事故责任认定中仅需负担次要责任者,并不满足刑事犯罪的构成要素,故无需被判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对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或者相应的罪名,若责任人在事故责任认定中仅需承担次要责任,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的规定,对于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妨害公共安全罪,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若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也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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