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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如何组成合议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
民诉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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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第一审合议庭 第一审合议庭,是第一审民事案件中合议制的组织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的人数,必须是单数。”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另一种是仅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至于诉讼中究竟是单独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还是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法律没有规定,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 第二,第二审合议庭 第二审合议庭,是第二审民事案件中合议制的组织形式。由于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审理对象不同于第一审,第二审法院除了对当事人上诉的请求进行审理、作出裁决外,还负有对第一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正确性进行审查的任务。此外,第二审裁判是终审裁判,一旦作出并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行上诉,可谓关系重大。为此,立法对于第二审合议庭人员组成的要求要高于第一审,即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三,再审、重审合议庭 再审、重审合议庭,是再审、重审民事案件中合议制的组织形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再审案件的审级取决于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的审级,原来是第一审的,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合议庭则按照第一审程序的要求组成;原来是第二审的,再审按照第二审程序的要求审理,合议庭按照第二审的要求组成。同时,再审时合议庭需要另行组成,原来参加裁判的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成员不得参与再审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而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的规定组成合议庭。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仍然是一审案件,合议庭按第一审程序的要求组成。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恢复审理不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应当由原法庭组成人员继续审理;发回重审或再审时,依法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1、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二、第二百二十八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三、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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