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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审理不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应当由原法庭组成人员继续审理;发回重审或再审时,依法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1、第二百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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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第一审合议庭 第一审合议庭,是第一审民事案件中合议制的组织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的人数,必须是单数。”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另一种是仅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至于诉讼中究竟是单独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还是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法律没有规定,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 第二,第二审合议庭 第二审合议庭,是第二审民事案件中合议制的组织形式。由于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审理对象不同于第一审,第二审法院除了对当事人上诉的请求进行审理、作出裁决外,还负有对第一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正确性进行审查的任务。此外,第二审裁判是终审裁判,一旦作出并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行上诉,可谓关系重大。为此,立法对于第二审合议庭人员组成的要求要高于第一审,即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三,再审、重审合议庭 再审、重审合议庭,是再审、重审民事案件中合议制的组织形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再审案件的审级取决于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的审级,原来是第一审的,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合议庭则按照第一审程序的要求组成;原来是第二审的,再审按照第二审程序的要求审理,合议庭按照第二审的要求组成。同时,再审时合议庭需要另行组成,原来参加裁判的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成员不得参与再审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而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的规定组成合议庭。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仍然是一审案件,合议庭按第一审程序的要求组成。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审理时不能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限定的陪审员参加审理的一审案件,应作限缩性解释:第一、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必须是适用一审普通流程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简易流程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只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而不能由陪审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二、适用一审普通流程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必须是初审案件。据此,法院审理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由陪审员参加审理,不符合法律限定的精神。扩展资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第四十一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第四十二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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