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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人在运营服务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车内吸烟、吃食物;(二)不得在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三)载客后关闭空车标志,...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停业、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依法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经营场所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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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客运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为了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公众出行需要,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人从业资格证,对其所属的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属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吊销该车的道路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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