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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的经营权期限不得超过10年。...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客运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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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经营许可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经营许可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经营许可方案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客运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公共汽车客运承担社会公益服务成本的支出、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公共汽车更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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