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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分为主动退赃与被动退赃,在量刑上的权重不同,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主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代为退赃的,是一个从轻处罚情节。亲属如果代为退赃,最好事先通过公检法办案人员或者委托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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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关于盗窃价值,以所盗窃的物品鉴定的价格为依据,而不是以报案人的陈述为准。另外,盗窃罪是以犯罪数额为依据来量刑的,二减刑也与盗窃者实际退赃的数额有关。 退赃是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不是减刑情节,两者有差别,好比法律规定,在3年至7年判,减轻只能在3年以下判,从轻则可在3至5年间判。所谓酌定,是有法官自由裁量的,不从轻也不违法。当然,一般情况下,财产犯罪退赃,会从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1、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对于盗窃等单纯侵财型犯罪的退赃、退赔,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对于抢劫等非单纯侵财型犯罪的退赃、退赔,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共同犯罪中,只有部分被告人退赃、退赔的,仅对退赃、退赔的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罚; (4)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的,司法机关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的,可以参照本条予以从宽处罚。 2、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损失数额、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积极赔偿的态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对于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代为退赃的,是一个从轻处罚情节。亲属如果代为退赃,最好事先通过公检法办案人员或者委托的辩护律师询问一下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和希望退赃的数额。 从法律性质上讲,向公安机关、检察院退赃和向法院退赃没有什么区别,不过,向公安机关、检察院退赃,检察院起诉书中一般会表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院从轻量刑;向法院退赃,法院判处书中一般会体现出从轻量刑。 实际上,司法实践当中针对不同的案件情况以及案件处理结果,如何进行退赃能够在量刑的时候帮助犯罪嫌疑人获得良好的减刑往往是犯罪嫌疑人和家属最为困扰的问题,建议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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